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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3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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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319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3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19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21日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涉外税收工作中提出的政策问题,为了有利于准确执行涉外税收政策,现将《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外国企业接受境内企业委托提供设计、审计劳务,如何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审计等,既有境内劳务,又有境外劳务,在划分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对其境内外收入进行划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各时间段的具体劳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对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劳务,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72号)的规定,如外国企业仅在设计工作开始前来境内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设计、计算、绘图等业务均在境外完成,对其设计收入暂不征营业税;如果设计完成后,外国企业还要到境内解释图纸,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则应对境内部分征税。如果外国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资料,无法正确划分境内外劳务则对劳务全额征税。
  外国企业受深圳企业委托提供审计劳务,无法确定境内劳务收入的,在总局未明确征税规定前,按不低于其收入总额50%为标准确认境内收入,并征收营业税。若其业务收入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按规定就其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按10%核定利润率征税后,已预收房款的房产是按项目还是按企业、按季还是按年将产权已转移部分结转?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是对企业而不是对企业的某一项目征收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取得的预收楼款,应按10%的利润率预计利润计入企业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结算时,企业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年末产权尚未转移的房产已预计的利润相应调减本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1998年以前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或境内企业应于1998年以前向外国企业支付的使用费却在1998年以后支付,对其是否征收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按照转让合同或协议,支付单位应于1998年3月1日以前支付的费用无须扣缴营业税;
  2、支付单位应于199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支付的费用,在支付时扣缴营业税;
  3、1999年1月1日以后,对外国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支付单位计入成本费用时即需扣缴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将其应收未收但已计入境内企业费用的贷款利息转作贷款本金,是否应视同已取得该笔贷款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将利息转作本金增加贷款,表明利息已属贷款单位所有,应视同支付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技术研制开发费可否在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列支向其关联公司支付的技术研制开发费。
  六、外国企业在深圳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完工后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如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深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行为,应对其所得征收所得税。如企业帐册不全,可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收入,按不低于10%的标准,参照同行业利润率,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境内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外国企业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建造房产,以境内企业名义开发,将开发的房产售与购买者时,由境内企业开具发票。境内企业除一次性取得固定收入外,房产开发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外国企业,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纳税人?
  以上情况可视作双方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对项目经营的收入和所得由境内企业进行核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等)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境内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允许扣除。对两单位在税后分割利润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八、外国企业在深圳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作业,代制代购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价款,在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代购代制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价款,凡采取核定利润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允许从业务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但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
  1、双方签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代制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票,如属进口设备或材料,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3、代购代制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发包方所有,由发包方验收保管,按工程或项目计划发放使用。
  九、如何区分"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不短于10年)和"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不短于5年)两类固定资产?
  如果电子技术(包括软件)仅对生产设备的机械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无法独立完成机械作业,则该项设备不属电子设备,应作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对国税部门调整以前年度增值税某些扣除项目需要进入产品成本的,是计入检查当期的产品成本,还是计入所属年度成本?
  税务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对国税部门当年查出的以前年度应予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计入当年成本处理不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十一、对外国企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是否要同时征收城建税?
  深圳市政府深府[1998]232号文件规定,"特区企业"在缴纳流转税的同时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外国企业显然不属于"特区企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也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对1999年5月31日以前已征的外国企业城建税不作退库处理,自1999年6月1日起对外国企业(包括外国企业驻深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二、境内企业取得的外国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开具的票据是否允许入帐?
  境内企业取得外国企业开具的在境外提供劳务的票据,允许企业入帐。税务机关应对费用支付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有关劳务合同、证明有关劳务已提供并已按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等。
  十三、外国投资者办理再投资退税后,在5年内即将其所拥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外国企业,是否应追回已退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后不满5年撤出的,不管其是否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外国企业,均应追回再投资部分已退所得税款。
  十四、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在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如何计算持续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有关期限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1、确定工地、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起止日期,应从实施合同(包括准备活动)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转作业)全部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进行计算。涉及两个及以上年度的,应跨年度计算;
  2、在一地或同一工程承包两个或以上项目的,从第一个作业项目开始至最后一个完成的作业项目止计算连续日期,不能分别计算;
  3、因其他原因停顿作业,但工程项目并未结束,人员和设备物资未全部撤出,应持续计算连续日期;
  4、对将工程作业实行转包的,如分包商实施合同日期在前,则自分包商实施合同之日起,至全部工程作业结束交付使用之日止。但不影响对分包商就其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计算纳税。
  十五、深圳企业将自制或自购医疗设备与外地医院合作开办医疗项目,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收入分成,对分回收入可否作为医疗收入免征营业税?该企业(如投资额符合规定可否作为服务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两减"?)
  深圳企业在外地与医院合作取的医疗收入应于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并申请免税资格,如有关收入已在外地纳税或在所在地取得免税资格,收入汇回深圳时,不再缴纳营业税;该类企业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上属以自制自购设备与外地单位进行项目合作取得的收入,不属服务性收入,不得享受有关政策性优惠。
  十六、企业对外进行项目投资,有关项目未构成独立企业,所取得的利润是否要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项目投资取得的利润应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在征收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上述投资收益可以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与其有关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本企业列支;若已列支有关费用和损失,则上述投资收益应并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投资收益有关的费用主要包括投资资金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开办期间按合同规定应由投资方承担的费用等。企业应于对外投资时确定是否计入本企业损益,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十八、专业从事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八减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解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企业可以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生产性企业并非一定要生产有形产品,专业从事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八减半"的优惠政策。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八减半"是否必须连续享受?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3年免所得税如何衔接?
  1、高新技术企业若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或"两免六减半"后,未连续享受"两免八减半"优惠而进入全征期的,可在符合条件时,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剩余优惠,不一定要连续享受;
  2、如企业在"两免八减半"期间又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3年免所得税的,该三个年度不能从"两免八减半"期间中扣除;
  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准确单独核算消化吸收项目利润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
  4、企业同类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免税。
  二十、企业在高新技术项目若单独核算,可否享受"两免八减半"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项目若能单独设立帐簿,准确核算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和所得,可以享受"两免八减半";若企业已享受"两免三减半",则项目仅就剩余年限享受。企业以后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只能享受"两免八减半"剩余时间的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二十一、以外币作为计帐本位币的企业,其房产原值按何种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缴纳房产税
  按照历史汇率(房产购置或完工投入使用当期的汇率)折算缴纳房产税
  二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求变更纳税年度对不属新纳税年度又不足1年的期间是否单独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该独立年度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且不足6个月,可否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
  上述不属新纳税年度又不足1年的期间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如为第一个获利年度且不足6个月,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
  二十三、企业"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是否应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企业对本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益项目误差的会计调整。尽管会计强调权责发生制,但由于会计分期的客观存在,本科目只计入当期,不再调整以前年度所得额。
  二十四、对企业挂帐而未支付的福利费是否不论计提年度,一律调整并入检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上年度及以前年度计提而仍挂帐未支付的福利费,在税务检查时一经发现,一律调整计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的,是否可以计提工会经费?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成立工会的,一律不得计提工会经费。
  二十六、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如何判定其合理性?
  企业由于代为采购材料、推销商品等原因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手续费等,若佣金、手续费的实际受益人与境内企业并未构成《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中所称的8类关联企业之一的,则认定佣金、手续费标准是合理的;若两者为关联企业,且支付标准偏高,应按有关转让定价管理规定处理。
  二十七、企业开业不足半年且自报亏损,后经反避税调查调整为获利,企业可否申请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政策性减免?
  企业开业不足半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获利,即可选择当年纳税,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政策性减免。下一年度无论盈利与否,均应作为第一个减免税年度。
  二十八、如何理解《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关于车辆跨境运输的免税规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的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以陆运车辆从事内地至香港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香港企业以车辆在内地两地间从事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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