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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3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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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3 12: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1999]378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1999]3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378号
  全文有效
  1999-08-12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要求如下:
  一、未抵扣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征收分局(区局)必须在1999年底前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完毕。
  二、对于既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又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由征收分局(区局)或稽查分局分别报市局批准后,其欠缴税款可与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各单位的上报工作必须在1999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仍留有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分局(区局)须在每季终了后15天内,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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