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9]330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1999]33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2日
佛山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在契税征收过程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请示》(佛财农[1999]6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我厅召开了部分市、县契税征收工作座谈会,对有关契税政策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下发各地参照执行。其中对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问题明确为:“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住宅建设项目类别进行确定;二是没有注明住宅建设项目类别的,按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或销售价格进行确定。超过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此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请你们按此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