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农[1999]361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1999]361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个人购买拍卖的自用普通住宅减免契税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1999-12-1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个人购买拍卖的自用普通住宅减免契税的复函
粤财农[1999]36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10日
湛江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个人购买拍卖房屋是否适用现行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湛财农[1999]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个人赎拍卖的自用普通住宅,可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999]30号)中关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按我省现行契税税率(30%)暂减半征收,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为1.5%”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