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1999]53号
印发《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1999]5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2月30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和《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各区管理城市的实力。
(一)给予街道居委会经费补助。
根据《广州市试点区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核定市补助市内八区居委会经费的标准:居委会办公经费按每个居委会每月800元计算,居委会编制内实有专职人员经费按每人每月698元计算。该政策已于1998年在试点区实施,1999年起按此标准在市内八区全面实施。对居委会编制内实有专职人员的经费,从2000年起,按市本级年初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步增长。
(二)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从1996年10月起,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为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消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向所在区上交管理费。为此,市财政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7]2号)的规定,以1995年各城市信用合作社上交各区的管理费为基数,按65%的幅度补助市内八区。该政策已于1996年10月起实施。
(三)给予各区街(镇)除“四害”消毒站人员经费补助。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998]l号)决定,1998年起市对各区街(镇)除“四害”消毒站专职人员经费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数以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镇)各负担三分之一。该政策已于1998年起实施。
(四)给予区、街(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经费补助。
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街(镇)中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按每个队员年均4万元核拨,核拨经费的人数以编制内实有人数计算,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同时,各区财政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街(镇)中队征收的罚没收入专项上缴市财政50%。该政策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实施。
二、收入划分。
《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按税种对市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区固定收入进行划分,现对有关收入项目作进一步明确:
(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征收的海上石油企业的各项地方税费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市固定收入。”
(二)市、区共享收入的各个税种均包括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三、市和各区共享收入比例的确定。
(一)市和各区共享收入比例确定的原则。
市、区共享收入以1998年为基期年,核定有关收入基数。共享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实际计算的结果,实行一区一率。
(二)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的计算公式:
该区1998年按原体制征缴入库的共享收入实际
(某)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100%
市本级1998年坐落该区+该区1998年按原体制征缴
企业的共享收入实绩入库的共享收入实绩
市本级共享收入分成比例=l-(某)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
(三)对各区之间跨区经营企业的收入,将根据计算得出的各区跨区经营企业收入实绩的净额(跨入企业收入实绩一跨出企业收入实绩)进行专项结算。
(四)考虑到黄埔、芳村两区的财政状况较为困难,市财政在新财政体制对两区按1998年基数计算的区共享收入增量分成比例给予提高10个百分点的照顾。
四、十大特定企业收入、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工业基地收入以及开发区、保税区在外区新办企业收入的问题。
(一)十大特定企业缴纳的财政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下同),主要用于全市性的公共价格补贴等。十大特定企业为:
1.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含乙烯项目)
2.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民航中南管理局和航空油料公司)
3.广州市高速公路总公司(包括:广州北环高速公路公司、广州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公司等)
4.广州汽车集团公司
5.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6.广州电梯企业集团公司
7.广州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8.广州珠江钢琴集团公司
9.广州卷烟一厂
10.广州卷烟二厂
上述十大特定企业包含的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一)。
对今后十大特定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包括其属下管理的企业或由十大企业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十大特定企业占中方股份超过50%、含50%;内资企业由十大特定企业控股超过50%、含50%),其交纳的收入仍作为市调节收入。
(二)对十大特定企业所在地区给予一定的收入增量返还。
考虑到上述十大特定企业均座落在市属八区,各区对这些企业的生产发展、社会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因此,市财政将对十大特定企业当年缴纳的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按市、区8:2比例分成。
(三)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的收入分成。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所办企业税务征管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府办函[1999]208号)的有关规定,对经确认的越秀、东山、荔湾区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以及越秀、东山、荔湾、海珠区4个老城区在外区的工业基地内的企业,不改变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征管,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内新、老工业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老城区与综合发展区、工业基地所在区按8:2分成。
(四)开发区、保税区在外区新办企业的收入分成。
从2000年起,在开发区、保税区注册登记,座落在外区的新办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由开发区、保税区与新办企业座落区按8:2分成。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方案。
市集中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后,根据区城市维护人员人数、市政设施养护工作量、环卫保洁面积、园林绿化维护面积等因素,将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见附件二);根据中小学教育费附加支出标准、各区在校城镇户口学生人数,并按1998年度有关区所属乡镇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数额和比例等因素,将教育费附加收入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见附件三);根据各区水利防洪建设任务(防洪堤围长度)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见附件四、附件五)。
六、收入划解、报表编制与资金结算。
(一)收入划解
1.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的设立。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国税局分别设立下列待报解预算收入户: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共享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
市地税各征收分局分别设立下列待报解预算收入户:中央固定收入、省级固定收入、省与市共享收入、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
市财政部门设立同级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
2.收入的划解。
(l)一般收入项目的划解。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国税局将征收的各项税费缴入各单位对应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国库部门进行分库,将各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于市国税各征收分局的征收范围维持不变,因此,须对入库的税费按企业的座落地进行区分,并按体制规定进行市、区分成,分别划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同时区级收入划解清单由市国库转给区国税局,便于区国税局负责就区级国税总收入(含区国税局征收数和市国税征收分局征收数)与区财政局对帐。
市地税各征收分局将征收的各项税费收人缴入各分局对应的待报解预算收入户,由国库部门进行分库,将各项收入转入同级财政待报解预算收入户。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将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进行划解。
(2)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收入的划解。
经确认的越秀、东山、荔湾区3个老城区在白云区各征用3000亩土地开发的综合发展区的收入,以及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区4个老城区在外区工业基地企业的收入,按座落地由白云区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并就地入库。
(3)有关特定收入项目的划解。
十大特定企业、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征收海上石油企业的市固定收入,转移支付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以及企业在综合还贷期间缴纳的过桥路费营业税(60%)收入,全部缴入市库。
(二)收入对帐。
税务部门于月度结束前3个工作日作为月度收入的截止日。月度结束前1个工作日,税务部门将各项收入全部转入同级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并出具对帐单(金库统计表格式)与国库、财政部门对帐。其中,区国税局就区级国税总收入(含区国税局征收数和市国税征收分局征收数)出具对帐单与国库、财政部门对帐。
财政部门应于月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财政收入待报解预算收入户划解清零,并出具对帐单与国库对帐。
年终,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区国库就区级收入进行签证;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市国库就市级收入和全市收入进行签证。
(三)报表编制。
市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报表的编制工作,按财政部门业务的需要,将旬、月、年度的区级收入数据(区国税局含市属各分局征收数)按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将市级收入数据报给市国税、地税局,由市国税、地税局转给市财政局。
(四)资金的结算及调度。
l.1998年以前(含1998年),市对区固定的专项上解、专项拨补项目进行轧差。专项上解大于专项拨补的,差额由区财政专项定额上解市财政;专项上解小于专项拨补的,差额 由市财政专项拨补区财政。
2.新财政体制下有关特定项目的资金结算,如: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收入结算、十大特定企业收入的增量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等,由有关区财政专项上解市财政或由市财政对有关区财政专项拨补,年终清算。
3.市财政按月对区财政进行资金划拨,拨付数额的核定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各项税收返还净额。
(2)若干城区在外区的综合发展区和工业基地结算收入分成数额(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3)开发区、保税区从2000年起在外区新办企业结算收入分成数额。
(4)十大特定企业收入的增量分成(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5)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转移支付数额(按年度计划计算或上年结算数)。
(6)其他专项拨补和专项上解(按上年结算数)。
七、财税优惠政策及财政收入退库、先征后财政返还问题。
(一)实行新财政体制后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和处理。
从 2000年起,原市、区政府对企业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将其收入的增量部分分别按新体制的收入划分范围和共享收入分成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分担。
(二)财政收退库的处理。
从2000年起,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1996]23号),以及《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规定的预算收入退库范围,对涉及市本级固定收入、调节收入以及市集中入库后转移支付的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退库;对涉及省、市、区共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委托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入库比例分别从省、市、区国库库款中退付;区级固定收入部分,由区财政办理审核退库。
(三)先征后财政返还的处理。
1.对涉及市本级固定收入、调节收入以及市集中入库中转移支付的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返还。
2.涉及市、区共享收入的,对区分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后通过列支返还给企业;对市分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集中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办理审批,然后由市财政通过专项拨补给区财政,再由区财政返还给企业。其中,对过桥路费营业税的先征后返还,企业在综合还贷期间缴纳的营业税(60%部分)集中缴入市库,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审批返还。
3.区级固定收入的部分,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返还。
八、本细则从2000年1月 l日至2001年12月31日实施。在新财政体制运行期间,如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发生变化则另行研究。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