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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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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1999]621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1999]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6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
  市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下发后,由于有关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按市局规定的时间启用发票有困难,经市局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航空货物运输发票与铁路货运发票推迟启用。
  何时启用,另行下文通知
  二、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使用发票问题仍按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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