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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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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0]23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0]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0]2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0]23号
  全文有效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546号)转发给你们,我局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其他粮食企业,以恢复征税前一个月月底的库存粮食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留抵税额。各征收单位要严格审核其他粮食企业库存粮食金额,认真做好抵扣进项税额工作。
  二、各征收单位要对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1月10日前报我局流转税处。
  附件: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情况统计表(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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