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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0]1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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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粤财农[2000]136号
文件名: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农[2000]1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2000]136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粤财农[2000]13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9日
  惠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在建房屋”转移时是否应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惠财农[2000]4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第四条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建房屋”随土地一起转移时,按土地及其附着物整体成交价格计算征收契税,征收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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