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0]78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9月28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0号)转发给你们。鉴于防伪税控机的生产供应已基本正常,为减轻我市明年推广防伪税控机的压力、配合实施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加大今年推广防伪税控机的力度,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10月1日起,凡经批准办理正式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购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如不按规定购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机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在2000年底前,我局各中心分局经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机应用面不得低于80%;各区、县级市国税局不得低于60%。为加大今年的推广力度,我局今年下达给各征收单位的推广计划应争取在10月底前完成,11、12月我局再追加推广计划,以减轻明年的推广压力。
三、对已购买了防伪税控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计算机使用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已供应的用于备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限丁2000年12月底前由各征收单位负责缴销。今后,凡由于防伪税控机发生故障未能及时修好而影响企业开票的,维修点应在“广州市防伪税控机报修单”上注明维修所需时间。各征收单位可凭报修单临时供应企业手写版专用发票一本,并在专用发票封面加盖相应使用时间的戳记章。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未用完的专用发票向经管国税机关缴销。
四、各征收单位须及时报送培训名单,积极配合培训点组织培训、发机。对税控机维修点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统一作出协调处理。
附件1:广州市2000年推广防伪税控机进度表(略)
附件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附件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