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的要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32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新的税收票证式样由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为此,我们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自2018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公布调整后新的普通发票式样。 (二)推行原则。在确保纳税人在过渡期内能够足额领取普通发票,以及用票方式不变的原则下,按照总局关于监制章的文件要求,并且结合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名称调整普通发票式样。 (三)业务范围。本次启用新的监制章和普通发票式样的范围包括全省使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2018年8月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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