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00.10.17
各分局、税务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后,可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市局以中山地税发[1997]208号文件转发)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分别以各合伙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为便于操作,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纳税年度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加上出资律师本人已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指本年度税款所属时期内的),可以作为出资律师本人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交个人所得税的抵顶项,年终仍有结余的可办理退税。
个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纳税年度内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按出资比例或其事先约定的所得分配比例,据以计算各合伙人可抵顶的金额。
四、各征收单位应及时核实有关资料,弄清楚哪些是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时办理有关资料变更手续,调整纳税核定和征收数据,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