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东财法[2001]01号
东莞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东财法[2001]0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月3日
各镇区财政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粤财法[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一、各分局必须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征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衔接工作,对照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有关情况,明确划分该类企业,及时办理有关登记事宜,纳入专档管理。
二、结合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认真做好该类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国税发[1997]43号”文已由东地税发[1997]213号文转发,请结合贯彻执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