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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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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粤财法[2001]22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财政厅 粤财法[2001]22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新旧条例执行界定问题的复函 |
发文日期: |
2001-03-2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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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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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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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新旧条例执行界定问题的复函
粤财法[2001]2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8日
佛山市财政局:
你局《 关于契税新旧条例执行界定问题的请不》 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 号)第八条明确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中央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确定为签订合同的当天作了如下解释:
(一)契税属于行为税性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行为是契税的征收对象。而房地产转移行为是一个过程,从签订合同开始,到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结束。因此,以签订合同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行为税性质。
(二)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签订合同的当天有利于契税的征收管理。目前,房地产交易的形式多样,情况复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交易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契约),同时,考虑到有些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不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或者延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为防止税源流失,有必要将签订合同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你局印发的《 关于对市区契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佛财农[1998]23号)应作出纠正,对已按该文规定执行的征收或减免的契税,根据上述规定“该征则征,该退则退”,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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