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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税收管理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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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税收管理有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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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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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6 13: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三、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逾期不得计提。
四、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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