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核定征税租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2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核定征税租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1]22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9月7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
由于目前房产租赁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征管工作,经研究,对我局《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中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1、房产类型中第一档“高层”暂减按80%征收;2、房产类型中第二档“一般”和第三档“其他”暂减按60%征收。
本规定从2001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