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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2]55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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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地税发[2002]55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地税发[2002]55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2]55号


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2]55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30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各征收管理分局应迅速与当地国土资源所(城区范围为市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联系,办理代征手续,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以及有关征免界定办法,全市统一按照《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收征管操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统一在市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证(火炬开发区除外),故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统一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代征,市局再根据代征数据分解到各个镇区;对火炬开发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销售商品房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由火炬开发区分局委托当地国土资源所代征。
三、对于代征单位难于判断是否代为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由征收单位向代征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企业是否属于我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代征单位据此预征或不予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我市以外的企业转让座落于我市的房地产的,如能提供有效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先由征收单位加具意见,代征单位据此不予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单》的,先由征收单位判断是否地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向代征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应否代征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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