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213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213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7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28日
张锴雍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借鉴上海市经验,制定深圳市居民购房退税优惠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曾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上海市实施购买商品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政策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期望能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推出类似措施。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上海市自1998年6月实施该项政策以来,的确起到了刺激并盘活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违背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违背税收公平原则、提高了税收成本、计算机硬件容量不足等问题。
一、该项政策的影响范围有一定的局限,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据上海市税务部门统计、预计到2003年办理退税登记的户数将达25万户,以每户2个产权人计算,能享受到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政策优惠的共计约为50万人,这在上海市1600万人口(常住人口1300万人,暂住人口300万)中只占3.13%的比例,受益面十分有限。
二、在抵扣期限的问题上,由于是“一刀切”政策,未能照顾全体购房者的利益,有失公平合理,从而产生了税负不公的矛盾,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由于上海市当初出台该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拉动房地产市场,消化积压空置的商品住宅,因此规定抵扣期限自1998年6月1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止。5年之后,启动房地产市场的目的基本达到,如果政策停止执行,对于将来的购房者难以解释,如果商品住宅积压问题继续存在,是否仍旧采用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做法,这些都是必将面对的问题。对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上海市财政局一直难以解决。
四、上海市“先征后退”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财政返还,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上海市在执行该政策时受到了来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巨大压力。我们曾就此问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咨询,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全国各地不能仿效。并且从2001年3月份起,国务院已下文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的政策都属违规行为,是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并派出工作组到各地检查和纠正越权减免税及变相财政返还的做法。因此,我们不能违背国家税法,更不能采取“购房退税”这种被明令禁止的做法。
最后,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