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022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022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9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28日
叶黎成等委员:
您等提出的“关于调整深圳个人所得税的两点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深港两地税负的较大差异是由于实行不同税制的缘故,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香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在税率的设计和费用扣除额的规定方面都有诸多不同。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各级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制定政策,因此深圳无权擅自作出降低税率和扩大减免额等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至于上海市已实施购房抵扣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政策(其本意是为了拉动房地产市场),我们曾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咨询,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期望能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推出类似措施,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是与国家的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的,全国各地不能效仿。而且从2001年3月份开始,国务院已下文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先征后返”或“先征后补”都属违法,要求各地纠正越权减免税及变相财政返还的问题,因此,我们不能违背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
但是,我们一定将您等的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同时也希望您等能通过政协委员的渠道向上级政协以及全国政协反映情况,以对将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最后,感谢您等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