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499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1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提案第20020499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2]110号
全文有效
2002年5月30日
温锦培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深圳地方税收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提案中提到,“部分商家为了避开严格的市场准和门槛,以酒吧、西餐厅的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士高、卡拉OK歌舞表演。这种现象不仅违反了工商管理条例,而且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冲击合法经营场所的生意,扰乱娱乐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我局对娱乐行业的税收征管非常重视,采取了一些加强娱乐行业税收管理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
第一,为杜绝娱乐行业取得营业收入开具假发票或“大头小尾”发票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以票控税”,我局启用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
第二,充分利用税收调节功能,引导娱乐业的正常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第三,对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以酒吧、西餐厅的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士高、卡拉OK歌舞表演的,酒吧属于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西餐厅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饮食业,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的士高、卡拉OK歌舞表演属于娱乐业税目按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因此,不会出现对超范围经营的的士高、卡拉OK歌舞表演不征税或少征税的问题。
第四,我局制定下发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第二季度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225号)文件,我局布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娱乐业营业税税收专项检查,重点对娱乐业营业收入的真实性、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等进行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第五,营业执照的管理属于工商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是,我局在税收征管中如发现纳税人有超范围经营的,将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深圳文化娱乐市场的规范工作。
最后,再一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