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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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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粤府办〔2002〕4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2〕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4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2〕41号
  全文有效
  2002-06-0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原来3个试点市(县)的基础上,今年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即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8市及所属县(市、区)进行试点。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各县(市、区)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在尽快制定出本地区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6月上旬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四会、兴宁、徐闻3个市(县)要在原来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各项配套改革。尚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同时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等有关税费,继续做好今年农村税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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