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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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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函[2002]226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函[2002]2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22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226号
  全文有效
  2002-08-1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字[2002]3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二、除上述之外的企业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实行属地征收就地分享,按照《关于调整所得税预算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96号)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执行。即海洋石油管理局、市稽查局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市两级分成比例缴入国库;各区、分局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市、区三级分成比例缴入国库。
  三、2002年已缴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及时进行调整。2003年后如需调整分享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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