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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2〕54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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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2002〕548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2〕54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548号


  税乎网注——蓝色部分为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548号
  全文有效
  2002-08-27
  为规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管理,结合我省征管实际,现就加油站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加油站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工作量,我省采取填报《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下称《汇总表》)代替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要求填报的《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三张表,并从2002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实行。
  二、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的加油站汇总纳税问题。
  (一)在省内跨市、县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加油站,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批准,可由市、县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山、东莞、顺德市的加油站,由市级分公司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总机构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将属下实行汇总纳税的加油站填报的《汇总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办法》第十条有关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和第十一条有关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问题,待总局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执行。
  附件: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油量:升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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