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30
  • Tax100会员 33179
查看: 660|回复: 0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4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2409
2020-8-3 11: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2]127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2-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复函
  穗地税函[2002]127号
  全文有效
  2002-9-10
  广州保险业公会:
  你会《关于保险营销员税收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和建议的函》(穗保公发〔2002〕011号)收悉。现就来文所提出的有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方面,宜提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改为40%左右”的问题,根据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我局无权调整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暂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月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宜免征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期纳税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我省确定为月营业额800元)。同时,《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因此,我局无权调整个人提供劳务的营业税起征点和擅自减免营业税。
  此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