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国税发[2002]58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国税发[2002]588号
全文有效
为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02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凡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纳入本次增值税专项检查的范围。
二、专项检查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在2001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
三、专项检查时间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一)10月1日-10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时间;(二)11月1日-12月31日为税务机关重点检查时间。
四、专项检查的处理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在自查阶段发现应缴未缴增值税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补缴应缴未缴的增值税。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只补税不处罚。
(二)对在重点检查中被税务机关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将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自查资料(详细见附件一、附件二),对自查工作如有疑问,可在我市国税机关各办税服务厅索取有关宣传资料,或能过“广州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和“广州市国税网站http://www.gzntax. gov.cn”查询宣传资料、下载有关表格附件一: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自留。企业自查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送经管国税机关。
2、本表只填报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纳税情况。
3、本表所有项目必须完整填报,如果没有发生额的,应填写“0”确认,不得空开不填写。
4、本表中涉及销售额的项目均按不含税销售额填写。
5、本表“申报情况”栏填报已申报情况,“自查实际情况”栏填写企业自查核实情况,“自查调整额”栏填报自查中发现漏报、瞒报以及多报的数额,其中:漏报、瞒报额以正数表示,多报额以负数反映。
6、本表“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本表“租金”、“工资总额”、“水电费”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总额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