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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2]59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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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国税发[2002]599号
文件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2]59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59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2]599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25日
为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经市局召开专门税政会议讨论研究,现将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映。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一)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抵扣联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抵扣联可以不再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明确,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的购销双方开户银行账户与纳税人实际付、收款银行账户不一致的问题
1.由于现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的有关规定并未明确票面注明的银行账户必须与实际收付款账户一致,同时根据《征管法》第十七条关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全部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规定,对于购销双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银行账户,无论与其实际付、收款银行账户是否一致,均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经备案后,购货企业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2.如纳税人在异地开设账户支付(收取)货款的,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均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运杂费项目的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2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规定,对没有将运费部分单列出来,而是将其归在“运杂费”项目中反映的运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关于商业企业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问题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如商业企业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的,其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时间应按如下的要求执行:
1.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在开出或承兑汇票后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需在汇票承兑后,凭付款银行对账单的付款记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背书转让商业汇票可以作为商业企业申请抵扣的付款凭证,其具体的抵扣时间分别按上述两点的要求执行,但在申报抵扣时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背书商业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被背书人(收款企业)印章;
(2)如企业背书商业承兑汇票,还需提供付款企业(承兑人)付款当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二、关于部分货物的增值税征收问题
(一)关于印刷厂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的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印刷厂印刷图书、报纸杂志应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1.由印刷厂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包括纸张),为出版单位印刷有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和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杂志,视同自产货物,其印刷收入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印刷厂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杂志,由出版单位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包括纸张)的,其印刷收入属加工收入,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以租代售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据部分单位反映,近期部分企业以签订租赁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将自产、外购货物用于租赁或与他方合作经营,定期收取租金(或按收入比例分成),双方约定合同期满货物所有权转移(或不转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对其它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纳税人以租代售转让自产、外购货物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定期收取租金(或收入分成),并约定合作期满货物所有权不转让的,对供货方不征收增值税,但出租货物应作为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应在协议(合同)生效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无法准确划分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可按收入或成本的比例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2.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定期收取租金(或收入分成),并约定合同期满货物所有权转让的,无论转让时是否作价,均视为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缴增值税。
3.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中约定定期收取租金(或收入分成),但没有明确约定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待合同期满再视情况确定的,应先按上述第1点作进项税额转出,在作价转让时再以转让价按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转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0]8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有关规定,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才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凭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关于纳税人营业执照中有废旧物资收购的经营范围,但没有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经营行业许可证”,能否享受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问题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适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需凭下列资料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1)公安部门发放的“特种经营行业许可证”;
(2)广州市再生资源办公室发放的“废旧金属经营资格证”;
(3)经营范围包含废旧金属回收字样的营业执照。
2.对非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如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废旧物资回收字样的,即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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