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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2]16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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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02]16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02]16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1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芳村征收管理分局:
你局《关于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税务问题的请示》(穗地税芳发[2002]29号)收悉。对广州嘉游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游公司”)收取“门票”及“骨灰位”收入的营业税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由嘉游公司收取的存入“广州市道教黄大仙祠”宗教款项银行帐号核算的“门票收入”部分,可界定为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二、嘉游公司提供存放“骨灰位”行为取得的收入,符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财发[2001]75号)第一条“对经营公墓取得的租赁、管理等殡葬服务收入亦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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