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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02]71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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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2]71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2]714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2月23日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72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内地原印制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3年2月28日止。
二、对企业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单位应于2003年4月1日前做好剪角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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