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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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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2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2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6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和《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312号)的规定,市局现明确如下:
  1、异地企业和个人(包括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原则上应在我市扣缴和申报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如果从业人员个人所得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薄和核算凭证,经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后,可由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就地征收入库。
  2、对于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从业人员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在按工程总额1.5%带征企业所得税或生产经营、承包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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