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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关于对石龙地区内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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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关于对石龙地区内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03-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关于对石龙地区内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石龙分局关于对石龙地区内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12日
  为加强石龙地区内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石龙地区所有内籍单位的内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将采用核定最低计税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分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等任职的内籍人员,都必须由其所在单位(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工资薪金的次月七日(如最后-天为公休假日,则顺延)前向我分局进行全员申报纳税。
  二、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或拒不申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我分局将根据其单位经营规模、单位类别、职务,核定最低计税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工商企业等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以单位上-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来确定。
  四、经核定应计征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自被核定的当月起原则上当年不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升职、调职等发生工资薪金收入额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次月7日内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向我分局申报。同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工资薪金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工资薪金,应按实际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不得再按核定的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五、采用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仍应按税法规定每月向我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人如对我分局核定的最低计税工资薪金收入额有异议的,可聘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准予在我市从事会计师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工资薪金收入《专题审核报告》,我分局在收到审核报告后,将作出维持原核定工资薪金或调整该纳税人的核定工资薪金的决定。如果纳税人仍有异议或者拒不提供审核报告又不按核定的工资薪金缴纳税款的,我分局将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以检查结论作最终结果进行处理。
  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或者代扣代缴单位如被查证有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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