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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2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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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2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2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月31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0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按本通知第三点的有关规定,对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而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应纳税额征税(包括带征)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技术监定、商标注册、出国(境)留学、职业介绍等其他中介机构,应报经市局批准后执行。
  二、市局珠地税发[2001]77号文中,关于允许投资者自愿选择不按查帐征税办法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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