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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3〕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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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国税发〔2003〕5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国税发〔2003〕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3〕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3〕54号
  全文有效
  2003-02-21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免、抵税额调库监督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财监[200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此项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工作,积极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反映检查情况,向主管部门和市局领导汇报。对于检查出来的问题,各区(分)局要积极落实,及时处理解决。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免、抵、退”税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进行审核审批。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关。对企业不负责任的错报、漏报应予批评、通报以至于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审核人员要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地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及时追缴或责令企业缴纳企业应返纳的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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