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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 汕府[2003]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法制局《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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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头市政府
文件编号: 汕府[2003]32号
文件名: 汕头市政府 汕府[2003]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法制局《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头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法制局《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3]3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法制局《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3]3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局《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关于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拖欠地价款及税费等原因影响确权发证问题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市区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相应的管理措施未能完全、及时、有效配套到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及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存在着一定的漏洞,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不规范。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交清地价款或税费的情况下,违规出售商品房,致使相当部分购房户至今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给政府的威信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为切实妥善解决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十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对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作出了决定。现根据会议决定的精神,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欠交地价款和税费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征税机关开列详细清单,分别发出责令限期缴款(税)通知,责成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缴交欠款(税);开发企业逾期不缴纳的,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征税机关通过媒体发布通告;在通告期限届满,开发企业仍不缴交欠款的,由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市规划与国土资源、财政、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实施上门追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企业名单报市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政府信用网上公布。
  在上述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存在恶意逃避欠缴地价款和税费或一房多卖等诈骗嫌疑的,应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还清债务前,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企业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款(税)项不予免债,政府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三、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已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房屋权利人确权发证;对尚未交清购房款和税费的,由当事人直接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缴交,其中收取的购房款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单独记账,用于抵交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的地价款和税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申办总确权的商品房,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停止给予该企业办理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地和报建手续。
  五、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等情况而无法办理总确权的商品房,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用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证件资料,经市区处理商品房确权发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符合商品房总确权规定的,交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登报征询异议3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的,给予办理总确权。
  六、已经总确权但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被羁押等情况而无法办理分户发证的商品房,如购房合同已经交易确认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民事主体资格尚存在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引导购房人对开发企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如胜诉的,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据此给予办证。
  2、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有其他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情形的,购房人可持购房合同、购房及缴税费的发票等资料直接申请交易确认,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登报公开征询异议30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依法不能成立的,给予交易确认和办证。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存在欠缴地价款和税费及停止运作等原因而无法办理总确权或分户发证的商品房,按上述有关规定一并处理。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汕头市法制局
  二00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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