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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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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3]35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3]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03]3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征免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函[2003]3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4日
  从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城市房地产税征免问题的请示》(从地税发[2003]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经营的蓄能、发电和输电业务属于能源开发项目,但该企业的经济性质是外国公司分公司,而《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香港抽水蓄能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公司不符合《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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