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13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1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9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征收机关受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在3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分局(所)意见”栏上加盖意见和公章,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市局征管科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后,交主管检查机关进行审核,主管检查机关也应在3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市)地方税务局意见”栏上加盖意见和公章,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三、各主管检查机关自收到市局征管科转达的省局审批决定之日起1日内,必须以局或分局为单位,根据省局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