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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13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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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3]137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13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137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3]13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19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征收机关受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在3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分局(所)意见”栏上加盖意见和公章,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市局征管科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后,交主管检查机关进行审核,主管检查机关也应在3日内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县(市)地方税务局意见”栏上加盖意见和公章,并上报市局征管科。
  三、各主管检查机关自收到市局征管科转达的省局审批决定之日起1日内,必须以局或分局为单位,根据省局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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