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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9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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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3]92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03]9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92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9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
  一、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提高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再就业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要迅速贯彻落实,将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核,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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