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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发〔2003〕6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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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汕地税发〔2003〕63号
文件名: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地税发〔2003〕6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3〕63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3〕63号
  全文有效
  2003-05-26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管理分局:
  为推进地方税费征管信息化建设,优化税收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制定了《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从7月1日起全市实行储蓄划缴税费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汕尾市个体工商业户储蓄划缴地方税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汕尾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推进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税收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汕尾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无能力建立帐务或帐务不建全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费的个体工商业户(下称纳税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储蓄划缴税费(下简称储税)的项目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期限核定应纳税额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规费、基金。其他税种、规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实征收。
  第二章 开户、存款和签定协议
  第四条 纳税人凭业主身份证、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划缴税费银行帐户。并将开设银行帐户的内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于每月月底将《储税户应纳税清单》送金融机构,作为划缴税(费)的依据。
  第五条 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核定通知书》上的定额,在当月8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储蓄划缴的银行帐户。
  第六条 纳税人、金融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三方必须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授权金融机构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应缴纳税费总额和纳税期限,从纳税人帐户中直接扣缴,上解国库。
  第三章 税款的扣缴、划解
  第七条 金融机构每月扣缴税费的时间为10日前,分次统一扣缴(具体次数和日期由各单位与当地金融机构商定)。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上一个月,征收期限统一设置为期后10天。
  第八条 金融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的定额、规定的扣缴时间,从纳税人的存款户中集中扣缴,将所扣缴税款划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并立即将扣缴信息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金融机构传送的扣缴信息,分别作如下处理:对扣缴成功的纳税人,作征收税款的业务处理,当日在征管3.1软件逐户开具完税证、打印汇总缴款书,次日前将汇总缴款书送金融机构,完税证的收据联暂存放纳税人档案,定期送还纳税人;对存款不足缴税的纳税人,由管理人员通知其补足存款,超过纳税期限的,通知其到税务机关征收厅申报纳税。
  第十条 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的汇总缴款书后,应即时将税款上解国库。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送,可采用网络、磁盘、手工报表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各县(市)税务局、市局各征收管理分局与当地金融机构商定。
  第四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款核定书》规定的期限,逐期如实申报。纳税人实际经营(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本数)以上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按偷税处理,但在具体执行时必须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接受储税划缴地方税(费)管理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偷税处理,依据《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无及时储足资金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按期划缴税费的,必须到税务机关征收厅缴税款。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采取储蓄划缴税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期内的纳税定额,原则上不作变动(生产经营变化较大的除外)。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处理。
  (一)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储税户应纳税清单记“应征”类科目,应纳税清单作“应征”类会计凭证。
  (二) 金融机构划缴成功的储税户清单作为汇总缴款书的附件,金融机构应在清单上加盖公章,以示划缴成功。
  (三) 缴款书第五联经金融机构盖收讫章后作“上解”类会计凭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储税工作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管理人员要多作解释,协助纳税人办理存款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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