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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10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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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发[2003]106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发[2003]10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106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10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刊登的报刊为《东莞日报》。
  二、粤地税函[2003]70号(东地税发[2003]68号转发)中有关规定与此次转发的国税发[2003]47号不一致的,以国税发[2003]47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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