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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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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3]43号
文件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43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43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9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转发给你们。东地税发[1999]135号文《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中市局补充的“对长期拖欠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要按《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规定暂停执行。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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