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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 梅地税发[2003]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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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梅地税发[2003]108号
文件名: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 梅地税发[2003]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108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民政局转发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3]10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市地税局、民政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收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转发给你们,经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协商,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与民政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加强协作,规范民间组织的税收征管和票据管理。
  二、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将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情况通报给地税部门,对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民间组织,必须督促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各级地税与民政部门将联合开展民间组织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税收征管,全面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各级地税与民政部门要全面清理民间组织使用的票据,各民间组织必须从2003年7月1日起使用新票据,新票据由市民政局统一向市地税局申请印制,省级民间组织使用的票据由该组织直接向市地税局申请印制。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市民政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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