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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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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发[2003]115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发[2003]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11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7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也暂未能共同编排税务登记代码,因此新办税务登记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在总局有关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则按新办法办理。
  二、简并征期期限的确定问题
  对个体商业“双定户”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征收,但须报经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原则上可按季缴纳税款,但简并征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主题词:征管 执行 转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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