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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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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惠地税发[2003]126号 |
文件名: |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发[2003]126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6-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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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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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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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3]126号
全文有效
2003.06.19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印发〈帮助部分企业减轻“非典”影响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2003]5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保证市政府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有关措施的可操作性,现就其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各单位应根据以下情况加强管理:
1、对属于政策性调整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双定”户,要进行认真清查,详细登记,做好跟踪管理。
2、对在防治“非典”期间,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行业的“双定”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纳税定额。对调整后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双定”户,要建立专门台帐,做好跟踪管理。
3、为加强对“双定”户的征收管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于2003年10月1日起恢复正常征收后,各征管单位对“双定”户原纳税定额核定不实的,务必开展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二级评税,重新核定其纳税定额,做到定税公开、透明,税负公平。
二、针对交通运输业“双定”户纳税定额调整的问题
1、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纳税人2003年度所属的税款。
2、以今年初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人2003年应纳税额为依据,按规定的调整比例计算减税额。
3、办理减税的期限为2003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超过减税期限的不予办理。
4、对交通运输业“双定”户已预缴2003年全年应纳税额的,允许在纳税人下年度的应纳税额中给予抵缴,纳税人可凭预缴税款的税票(原件)办理抵缴税款手续;办理期限为2004年1月1日~5月31日,超过抵缴期限的不予抵缴。
5、纳税人在车辆营运税征税窗口缴交2003年营运税时,同时办理减税。
对交通运输业“双定”户纳税定额调整,市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减税管理按本项规定进行操作,各县区参照执行。
三、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减免的问题
鉴于目前旅游业是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所以可以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的,仅限于受非典影响严重的旅游行业企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经市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关于向“非典”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为鼓励纳税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行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等四个专门的非典防治捐赠管理机构支付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按规定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可持捐赠票据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确定后,方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给予扣除。
五、关于特殊临时性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我市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惠州市人民医院、惠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惠东县人民医院、博罗县人民医院、龙门县人民医院及各县(区)急救中心等指定医疗机构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每日每人100元)领取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通过上述指定的非典防治医院、急救中心统一提供特殊补贴领取花名册、单位证明等有关资料,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税优惠。
六、关于非现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凭有关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核确定后,可以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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