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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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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粤国税函〔2003〕305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7-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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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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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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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3〕305号
全文有效
2003-07-0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进便函〔2003〕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转发给你们(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省局已下发,本通知不再附后),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15号文及粤国税发〔2003〕35号文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日常税收管理,从根本上防止企业利用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进行偷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各地要结合总局、省局布置的今年下半年在全省开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专项检查,在所辖范围内认真对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认真开展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检查,决不能走过场应付了事,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凡是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以虚大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等手段进行偷骗税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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