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3]30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3]30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8月2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变以及金税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监控和管理逐步加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方便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了解、掌握、运用税收政策,市局将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文件进行了整合,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并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3年9月1日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对2003年9月1日前已经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无需再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可在暂认定期满或2003年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换证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软件中对一般纳税人的暂认定资格进行审批处理,转为正式认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因此,要求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办理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须知(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终审委托书(略)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略)
7.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略)
附件: 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
第四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秉公办理、清正廉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第二章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及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生产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
(四)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五)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新办企业(对已开业但从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比照新办企业处理)若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核算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个体经营者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七条 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四)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须携带以下基本资料到办税厅的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十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核,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场地属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明;属租用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的经营者)身份证原件(若外商投资企业确实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财务人员会计证、办税人员办税证原件。
(四)新办企业需提供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五)股东名单。如股东为单位的,应提供国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如股东为个人的,应提供占10%以上股份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账号的证明材料。
(七)相关会计账册和凭证原件,包括:总账、总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
(八)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同时提供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以及总机构确认其为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九)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备查资料若税务机关在自有资料库中可以查到,则无需复印留底;如果自有资料库中没有或者资料内容已变更,由税务人员在实地审核时带回存档。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规程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受理
(一)受理岗位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受理岗位指各区、县级税务机关的办税科(征收组、直属征收分局等)设在办税厅的综合受理岗。
(二)受理要求
受理岗位在接收纳税人的资料时,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核对征管软件中的资料是否与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一致,对不一致的,不予受理,退回纳税人,并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征管软件打印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连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须知》(附表二)一并交给纳税人。
(三)办税科(征收组、直属征收分局等)应于受理次日下午下班前将纳税人递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转交管理分局(管理组)。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审批
(一)审批权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终审权在各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终审审批事宜由税政科负责办理,也可以由税政科委托管理分局负责办理。委托管理分局审批的,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终审委托书》(附表三)一式两份,管理分局和税政科各存一份。
个体工商业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权限集中在市局流转税处。
(二)审批时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时限为15天。
(三)审核内容
管理分局在收到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基本资料后,在征管软件上录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并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含两名)进行实地审核,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附表四)。审核内容包括:
1.纳税人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2.税务登记资料是否真实。以2.0版征管软件打印的纳税人资料卡信息为基础,核实征管软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信息与纳税人相关证照的内容是否一致、齐全,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齐全。
(1)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经营地址一致。
(2)纳税人实际经营方式是否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工商业资格一致。
(3)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资料一致。
3.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会计核算健全”是指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有完善的财务机构,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财务人员持有会计证、办税人员持有办税员证;
(2)有完善的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4.纳税人经营情况。
(1)是否属于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2)是否有严重的偷、骗、抗税行为;
(3)是否存在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4)是否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四)审核结果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经营地址不一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即可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实际经营方式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工商业资格不一致,或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在我局征管软件登记的资料不一致,在征管软件中更改后即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认定。
5.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提供虚假认定资料(包括第九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九款等资料);
(2)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3)无经营场所、无经营资金、无经营人员的“三无”企业;
(4)有严重的偷、骗、抗税行为;
(5)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6)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7)其他原因。
(五)审核程序
1.由税政科进行终审
(1)审核人员经实地调查初审,由被调查的纳税人签具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报管理分局分局长。对不同意认定的,要说明原因、理由。
(2)管理分局分局长根据经办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的初审意见加具复审意见,报税政科。对不同意认定的,要说明原因、理由。
(3)税政科终审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附表五),将认定资料和一份认定批复书归档,另一份认定批复书送办税科(征收组、直属征收分局等)回复纳税人。
2.由税政科委托管理分局审批
(1)审核人员初审后由管理分局分局长加具审批意见。
(2)管理分局审批后,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各一份报税政科存档。
(3)税政部门监督抽查
税政科每月应对上月各管理分局受托已审批认定及不同意认定的总体情况进行抽查,按照不少于5户或1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实,出具复核意见。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调查审批表》“税政科意见”栏)反馈管理分局。对与管理分局审批意见不同的,以税政科复核意见为准。税政科同意认定而管理分局未予认定的,管理分局以税政科的复核意见为依据,重新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书》给予认定;税政科不同意认定而管理分局已给予认定的,由管理分局出具《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附表六),说明取消的原因、理由。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殊规定
第十三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保留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征收的纳税人,按如下办法审批:
(一)属于以下范围的纳税人,由税政科审批。
1.水泥和水泥混凝土建筑预购件生产企业;
2.“一场多户”的商业企业,即商场、市场统一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统一领购发票和纳税申报,但实际分租若干档口,由各承租档位缴付税款,单个档位销售额均未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而汇总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
3.兼营免税货物,剔除免税销售额后,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4.从事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复出口贸易,在未能及时取得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情况下税款先征入库,造成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
5.船舶修理行业;
6.牲畜屠宰行业;
7.利用天然水资源生产矿泉水或蒸馏水的企业;
8.应税销售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饮食企业(包括宾馆酒店)。
(二)其他因特殊原因按一般纳税人征管有一定难度,需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由市局流转税处负责审批。
第五章 违反规定的纳税人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但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在认定的同时,责令限期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内按C类企业管理,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累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从次年起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并有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满12个月)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之日起若连续12个月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由税政科终审。
违规行为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自本办法开始试行之日起,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