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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93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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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东地税函[2003]93号
文件名: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地税函[2003]93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3-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3]93号


  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3]93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东水利复[2003]9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各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自2003年7月1日起免征堤围防护费,2003年7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保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堤围防护费,请各分局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入库工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复函
  东水利复[2003]91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
  贵公司《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免征堤围防护费的请示》收悉。经讨论研究,复函如下:
  根据目家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税收优惠精神、财政部《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收入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的函》(财办函[200L1144号]及我市实际情况,同意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自2003年7月1日起免征堤围防护费,但其他收入部分按规定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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