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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29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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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珠地税发[2003]296号
文件名: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地税发[2003]29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珠地税发[2003]296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珠地税发[2003]29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4日
  斗门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由斗门区局、各检查分局负责核准。征收管理分局原已核准的部分在本月底前列表报送市局税政科。
  二、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减免税事项由斗门区局、各检查分局核定减免税文书后,在征管系统上作信息录入。应取消“双定”的扣税标志,避免银行扣税。上述减免税户定期定额减免部分税额由斗门区局、检查分局业务股负责每户每月录入电脑;使用发票部分按实际用票金额由各征收厅负责在核销发票时计算减免税录入,以便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业经营和减免税情况。
  三、斗门区局、各检查分局对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业户应按政策尽快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严格把关,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的核定、扣减数额应加强审核。对减免税户应加强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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