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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379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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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韶地税发[2003]379号
文件名: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地税发[2003]379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 2003-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韶地税发[2003]379号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办法
  韶地税发[2003]37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确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税务登记部门
  1、税务登记分局或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必须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服务窗”并派专门人员负责办理
  2、税务登记分局或办理税务登记的部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示 “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证指南”,将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须携带的资料,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的规程以及投诉电话予以公布。
  3、税务登记部门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岗失业人员的税务登记工作。
  4、税务登记部门必须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台帐,并于每月8日前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填报税政部门。
  二、征收管理分局
  1、征收管理分局必须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小组” 由专门领导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
  2、在办税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小组”派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相关业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专用窗”专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咨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受理以及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征收管理工作。
  3、征收管理分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办税指南”,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规程(详见附件1),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须携带的资料以及投诉电话予以公布。
  4、征收管理分局必须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台帐(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本。详见附件2、3),并于每月5前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附件4)填报市局税政部门。
  5、市区各征收分局,应在每月的22日前将本局所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汇集上报市局统一审批。(附件6)
  三、税政部门
  1、税政部门应派专门人员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传达、解释、减免等工作,由专门领导负责监督管理。
  2、税政部门必须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总帐(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本),并于每月9前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填报上级有关部门。
  附件: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规程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规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1、企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含30%)。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2、个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人员:
  ①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
  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具体减免内容见粤财法[2003]7号或财税[2002]208号文)
  二、申请
  纳税人携带以下减免资料(表格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服务窗”领取)到征收管理分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1、企业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减免税申请表(韶地税发[2003]223号文为准)
  ③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副本及复印件)
  ⑤《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服务型企业报送)
  《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商贸企业报送)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服务型企业报送)到征收管理分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商贸企业报送)
  ⑥资产负债表(现有企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个人
  ①减免税申请
  ②减免税申请表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
  ⑤《再就业优惠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税服务窗”专职人员在接到减免申请后应及时查验,对资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减免资料上报分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小组”。
  四、审核
  征收管理分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工作小组”应在5日内派员完成实地调查核实工作,审核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以分局名义请示市局,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在2日内通知纳税人。
  五、审批
  减免税工作原则上每月审批一次。各征收管理分局应于每月的22日前将征收管理分局请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情况表》(详见附件6)报上级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后,应审核签署意见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市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应在每月25日召集成员开展审批工作。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批完后,交税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回复分局。
  六、回复
  征收管理分局在收到市局的回复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减免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服务窗口”领取。
  七、发票问题
  征收管理分局应在纳税人申请减免期间提供发票,不征收税款。待市局批复后再按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减免期间使用的发票进行征免税款。
  八、年审
  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每年的2月30日前到劳动社保部门进行年审工作,对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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