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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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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8 09: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18/8/24/art_311_12121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8年第1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8-24
政策解读: 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18/8/24/art_311_121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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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超越梦想一起飞 于 2020-4-8 10:09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10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

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二)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试点工作。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办理

(一)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二)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四)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见附件2)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见附件3)。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doc (26.5 KB, 下载次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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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lin.chinatax.gov.cn/art/2018/8/24/art_311_121210.html  发表于 2020-4-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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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8 10: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文件要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由各省税务局组织实施,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确定试点企业,需要纳税人周知的事项,由省税务局制发公告,结合我省情况,我们起草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一)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三)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四)按照规定办理涉税相关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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