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20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9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经营收入时必须统一开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用票数量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自印有本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5日 粤地税发[1999]7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保险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保险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在取得保费收入、储金收入及其它保险业务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二、从事保险业务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所需的保险业务发票,暂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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