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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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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文件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3-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通知
  (2000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03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粤地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从2000年10月1日起必须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储金发票,原来使用的“保险储金收据”使用至2000年9月31日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到主管征收分局和市局办理申请自印发票的手续。
  二、从2000年10月1日起,“保险储金收据”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入帐,主管征收分局和检查分局要加强对“保险储金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控,对违法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保险储金发票的复函
  (2000年4月20日 粤地税函[2000]18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储金收据”的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开办的储金性财产保险业务使用统一的保险储金发票(票样见附件),该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财务记帐联;第四联:业务留存联,规格为20x10.3CM。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发票由各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保险储金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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