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地税发[2001]28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我局曾以深地税发〔2001〕48号转发,该文适用于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2月21日 粤地税发[2001]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粤财法〔2001〕1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通知》中的“个人”是否包括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下同)。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中所指的“个人”,包括外籍个人。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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